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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安全管理制度

发布日期:2020-10-24发布:抚顺市新抚区千金乡夕阳红养老院

进货检验及记录制度

(一)、严格审验供货商(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)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,包括营业执照、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、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、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。

(二)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,可用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,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。

(三)、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案,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。

(四)、购入食品时,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,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,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生产、批号、保质期、销货日期、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。

(五)、选择账簿登记、单据粘贴、电子文档等其中一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。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。

(六)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,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,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,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;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、变质、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应当立即停止销售,撤下柜台销毁,并追回已经售出的食品。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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